吸粪车排污入刑判例,吸粪车乱排污谁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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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证实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如何对待?

这个问题具体回复是这样的,上面也说到恶意与善意问题,其实现在对已证实虚开发票真正善意是少的,大多数是当事人有明知或应知道情节,尤其是有真实业务,并且发票是交易方提供的情况居多,这种业务税务局办理证明接受方是否恶意比较困难,比如很多当事人取得发票,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对方提供能认证的发票就付款,认为自己不担责任。这时如果实际交易方与发票提供方明显为不同地区或第三人,一般判定恶意。如果取得发票付好处费并或有资金回流,那更是证据确凿了。这是最难判定是否恶意的一种业务。其它相对较简单。要提醒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开与税务机关有所不同,特别是近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越来越不一样,相对而言,税务机关认定较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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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时间,再补充一下,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如果有明知而为之情节,税务机关认为你还应承担过失责任,一般应当负担行为责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而受到虚开罪刑追诉的,一般都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为定此罪,必须要有接受方主动行为,即主动买票行为。由于权责及法律条文不完善原因,很多主动虚开行为因此而逃脱了法律制裁。

现在民间放贷犯罪吗?

大家都知道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的这个特性其实告诉我们在处理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如果能够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解决, 那就不能轻易适用刑法。此外,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明确确立的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行为没有成文法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就能得出一个结论,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近些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个人或者组织未经批准进行放贷业务,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有些人提议对这种放贷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那么到底有无这个必要呢?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关于我的这个观点,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个从刑法的谦抑性的角度来讲,为什么这么多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这种所谓违法的放贷业务呢?这从侧面其实反映了我国所谓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实无法满足社会融资的需要,如果单纯将所有这些货色放贷业务都规制为犯罪,一方面使得人们产生了这样做其实是为了保护垄断金融机构利益的遐想,另一方必然将导致大量的人员因此而构成犯罪。将从事这种带有一定合理性的行为人员或者企业都予以刑事处罚,使得刑法处罚打击的面过宽,与刑法谦抑性不符。或许有人会说,社会上近些年来套路贷盛行,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将此入刑。这就涉及到了我说的第二方面,那就是对于在从事放贷业务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如果情节严重,完全可以适用刑法中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甚至抢劫等条文予以规制,完全没有必要立法设立新的罪名。之所以出现套路贷盛行的局面,完全是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执法不严的局面,对于所谓的有书面协议的纠纷一律定性为民间经济纠纷而不予介入。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正常的民间借贷双方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解决争议,超出正产范畴之内的借贷行为,必要时刑法也可以予以规制。因此,没有必要将这种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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